日期:2019/5/15 16:07:00
近期,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通知,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司法部官网)
1、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2、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取消现有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3、在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内容。
4、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6、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7、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原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取消)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取消)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取消)
8、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9、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
10、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zqyjcin@126.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5893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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