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9/5 16:29:00
对于备考2020年二建的考生来说,现在开始复习是最好的时机!下面是建工社微课程为你整理了二建法规中合同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建工社微课程二建法规相关合同制度主要分为七类。
一、建工社微课程二建法规合同制度之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
2.租赁合同的期限与形式
(1)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建工社微课程二建法规合同制度之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建工社微课程二建法规合同制度之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
2.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需先催告。
四、建工社微课程二建法规合同制度之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2)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五、 建工社微课程二建法规合同制度之买卖合同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六、建工社微课程二建法规合同制度之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金融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2)金融借贷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2.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
七、 建工社微课程二建法规合同制度之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务有偿诺成;
(2)标的是运输行为;
(3)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一人,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以上就是建工社微课程为大家整理的二建法规中合同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20年二建考试,快开始复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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